12月7日,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徐某刚危险驾驶罪一案,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认定,遂判处徐某刚拘役一个月。

徐某刚,家住汉寿县辰阳街道某社区。4月15日22时5分许,徐某刚饮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,行驶至县城区沧浪路江南路段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4月19日,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徐某刚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每百毫升一百二十二毫克,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责编:黄学丽
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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